性別友善校園之營造及法制芻議

一起來認識台灣、美國、德國校園的性別平等法源與友善校園營造的案例。其中一大亮點是德國2024年4月12日通過自我決定法,得免術換證。又學到了!

文章發表自:中華行政學報
期別:2025年6月(36期)
頁數:135-151
作者: 程立民
詳全文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a0000246-N202507230011-00009



摘要
性別友善校園的營造,在當前強調多元社會下具有相當重要性。特別是對於性別認同的尊重與包容,是有助於性別平等及提升學生歸屬感與學習成效。文章從性別友善校園的概念出發,說明現今校園的現狀及不足,對於跨性別、非二元性別等多元認同仍有改善空間;並分析國內、美國及德國等外國相關案例,旨在凸顯校園應注意何種性平作為及應如何提升性別友善政策。此外,包括改造性別友善廁所、規劃多元宿舍及推動性平教育更是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為之。本文最後提出建議,針對傳統校園設計常忽略學生的多元需求,需透過空間規劃、性平教育訓練及法制推動,逐步建立尊重多元性別的校園文化,期能打造更具包容性環境,讓台灣在性別平權的推動上更進一步。
關鍵詞:性別友善校園、性別友善廁所、性平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法

壹、前言
在距今25年前的2000年4月20日,一位純樸的國中學生葉永誌被發現重傷倒臥於血泊中,雖然送醫仍不治身亡。據了解,可能的原因其陰柔特質常遭其他男同學戲謔霸凌所致,導致他不敢跟大家一起上廁所。「葉永誌事件」全臺嘩然,後來催生出《性別平等教育法》,也引起社會對性別友善空間的關注。的確,廁所可謂最需隱私的空間,但過去慣用的性別二分法,恐怕無形中已將部分族群摒除在外,使他們失去隱私,甚至人身安全。

在校園友善環境的營造上,教育部係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要求各大學應致力於消除性別歧視,建立性別友善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在做法上,各級學校基於本身不同的學生背景及特色,各自制定符合自己校風的推動政策。以臺大為例,即透臺大校園規劃小組規劃,透過臺大學生會針對校內性別友善廁所議題進行調查,蒐集同學們的相關意見,於2015年7月經校內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案〈國立臺灣大學性別友善廁所設置辦法〉,取得法源基礎。
校園的空間規劃應以人為本,在硬體設施及公共環境面上應兼顧性別平等、老年及身心障礙者的需求。透過設施設計、政策支援及教育層面等多方面的努力,可以創造一個更友善和包容的校園環境,促進所有使用者的舒適度和參與程度。然而,傳統校園空間規劃往往未能充分考慮多元性別需求,導致部分學生感到不適或被邊緣化。因此,增設性別友善空間成為營造性別友善校園的重要策略之一。性別友善校園不僅能促進多元性別認同的尊重與包容,更能提升學生的歸屬感和學習成效。雖然《性別平等教育法》已於2023年修正部分條文,但對於性別友善校園的規劃及落實尚有所欠缺,法制面上實有增進之必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性別友善校園的重要性,並聚焦於增設性別友善空間的實踐。透過分析國內外成功案例,提出具體的空間規劃建議,以期教育部或各級學校性別友善校園規畫上提供參考,建立真正尊重多元性別的校園環境。

貳、性別友善校園的概念及規劃
一、性別友善校園的重要性
性別友善校園是指一個尊重、包容並支持所有性別認同和表達的學習環境。核心要素應包括以人為本,和諧關懷、熱愛生命,人性尊嚴,性別平等,民主參與,多元包容、尊重差異。校園不應僅只承認傳統的男女二元性別,更應重視多元性別認同,包括跨性別、非二元性別和LGBTQ等(即包含「同性戀」(Lesbian、Gay)、「雙性向」(Bisexual)、「跨性別」(Transgender)及Queer or Question酷兒或是對其性別認同感到疑惑者。在性別友善校園中,每個人都能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性別認同,而不必擔心遭受歧視或排斥。
營造性別友善校園對學生發展具有深遠影響。首先,性別友善校園能提升學生的心理健康和自尊心。當學生感受到被接納和尊重時,他們更容易建立積極的自我認同,從而提高自信心和學習動力。其次,性別友善環境有助於培養學生的同理心和包容力,這對其未來成為負責任的社會公民至關重要。最後,這樣的環境能促進學術成就,因為學生不必分心應對性別相關的壓力或歧視,可以更專注於學習。
然而,當前校園環境中仍存在諸多性別相關問題。例如,傳統的男女二元廁所和宿舍安排可能讓跨性別學生感到不適;課程內容和教學方法可能隱含性別偏見;校園文化中可能存在性別歧視或騷擾等。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學生的學習體驗,更可能對他們的心理健康造成長期傷害。因此,積極營造性別友善校園,增設性別友善空間,成為當務之急。

二、性別友善空間的概念與類型
性別友善空間是指設計和規劃上考慮到多元性別需求的物理空間。這些空間旨在為所有人,無論其性別認同或表達如何,提供安全、舒適和包容的環境。性別友善空間的核心特徵包括:尊重隱私、提供選擇自由、消除性別標籤,以及促進平等參與。常見的性別友善空間類型包括廁所、宿舍和休憩空間。性別友善廁所通常設計為獨立隔間,配備完整的設施,可供任何人使用,消除了傳統男女廁所的二元劃分。性別友善宿舍則提供多元的住宿選擇,學生可根據個人偏好選擇單性別或混合性別樓層,甚至單人房。休憩空間則注重創造開放、包容的環境,鼓勵不同性別的學生交流互動。
這些空間的設計原則應強調隱密性、安全和可及性。例如,性別友善廁所的隔間應從地板到天花板完全封閉,提供充足的個人空間;宿舍應配備完善的隱私保護措施,如可上鎖的房門和個人儲物空間;休憩空間則應採用開放式設計,避免設置可能造成性別隔閡的區域。此外,所有空間都應考慮無障礙設計,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也能平等使用,以免因為物理的障礙產生心理的障礙而難以使用。

三、國內外性別友善校園規劃參考案例
目前國內外已有諸多學校已成功實施性別友善校園政策,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當國內還在為男女合宿而奮鬥的時候,美國很多大學已經從男女混宿(Mixed Gender Housing) 進展到性別包融宿舍(Gender Inclusive Housing)了。美國大學的住宿工作人員將這類型工作視為專業,而非例行公事,以滿足學生多元需求為職志,而非將跨性別學生視為製造麻煩的人物。在創辦性別包融宿舍初期,校方通常先組成專案小組,與校園內既有的LGBT友善單位合作,匯集校內現況與意見,將各種專家、師長、行政人員、學生拉進小組中,共同討論政策、培訓、推廣、空間規劃設計與Q&A。如果校內的教職員生性別知識不足,則會舉辦大規模的研討會。接著選定較適合的宿舍空間,加以整修,在得到校方高層支持之下,通常一年左右就得以設立性別包融宿舍。
在台灣,國立台灣大學於2024年規劃新建全台最大的3752床學生宿舍,其中B館更規劃一整層的性別友善雅房、套房。該宿舍不僅在硬體設計上考慮多元需求,並希望破除生理性別二分法,並規劃將有更好的性別友善設計,尊重多元族群。
這些成功案例的共同特點包括:校方高層的支持、完善的配套措施(如教育訓練、諮詢服務)、以及持續的評估與改進。然而,挑戰仍然存在,如部分學生和家長對性別友善空間的接受度不足,以及空間改造的資金壓力等。這些挑戰需要透過持續的溝通和教育來克服。

四、國內法制層面

教育部是推動性別友善校園的主管機關,為執行教育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08至111年)部層級議題:「推動校園性霸凌事件防治及建立友善校園空間,積極協助多元性別及身心障礙之不利處境之學生」,建立校園友善安全及無障礙空間,鼓勵及指導大專校院設置哺(集)乳室、孕婦優先車位、性別友善廁所及跨性別宿舍等設施。

也於109年間以「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園性別友善安全空間檢核及調查表」進行調查,透過調查及分析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之校園友善安全空間設置情形,提出「各空間設施/使用/設計可供參考學習之學校」,以利各校參考倣效。
在性別平等校園空間適用法規上,主要的依據如下: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學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應就下列事項,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
一、空間配置。
二、管理及保全。
三、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四、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
五、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
六、其他相關事項。」

上開規定均具體規範學校在建立安全的校園空間時,無論是分配或管理作為,都應該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

另依教育部於2019年12月24日修訂公布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5條第3項,更進一步要求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由於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規畫均規範在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對於各級學校具拘束力,加上學校校務評鑑項目或是本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評鑑項目及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均將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的實施納入,各級學校原則上均會配合辦理。然而,學校重點通常在校園安全,對於空間規劃與配置、空間的使用方式等等是否符合無性別偏見,甚至關注到性別的特別需求等,實務上的觀察其實尚有進步改善的空間。
在實務上,對於校園性別友善廁所的安全及管理面也殊值重視。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為例,
案件事實係被告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上午10時許,先佯以欲如廁進入臺北市某大學○○樓2樓性別友善公廁之第6間廁所,伺機等候他人進入隔壁廁所;嗣因被告發現被害人進入第7間廁所且有脫褲聲響後,即從第6、7 間廁所隔間門板下方,開啟智慧型行動電話所具錄影功能後,將行動電話螢幕朝上伸進第7間廁所內,以此方式竊錄被害人如廁過程及被害人之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影片時,嗣為低頭之被害人發現從隔壁伸進來、鏡頭朝上的半截行動電話,立即將該行動電話推回去,並穿上褲子開門出去,經敲門示意對方開門,並以身體抵住第6間廁所門,商請其他人報警處理後,始為警當場逮捕。

由本案例可知,校方在校園安全管理上,尚要注意《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管理及保全」規定的落實,避免不肖分子利用性別友善公廁設置上的美意,卻趁機進入而遂行不法目的。

參、美德立法例及重要案例
學校是學生學習的主要場域,如何營造一個安全、友善的環境,對學生學習影響甚鉅。先進國家的立法例上,邇來以美國及德國法制的發展頗受性別研究領域重視,下謹就美國及德國相關立法例及重要案例,探討性別友善校園推動法制的重要。
一、美國
美國自《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頒布實施以來,諸多學校已將性別平等教育納入課程,涵
蓋性別歷史、性別認同、性傾向等議題。以下分就相關法制及重要案例分述如下:
(一) 相關法制
1.《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14th Amendment)是美國在校園平等保護上最主要的法律基礎,幾乎適用於所有校園性別歧視政策之相關案件(如運動參與權及性別友善廁所等)。其第一款規定:「任何⼈,凡在合眾國出⽣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及所居住之州的公⺠。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任何剝奪合眾國公 ⺠ 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任何州,如未經適當法律程序,均不得剝奪任何⼈的⽣命、⾃由或財產;亦不得對任何在其管轄下的⼈,拒絕給予平等的法律保護。」

其修正案的主要⽬地是保證之前出⽣或歸化於美國並受其管轄之奴隸皆為美國及其所居之州公⺠且必須保障他們不受各州的歧視與不公平待遇。

《教育修正案第九條》(Title IX of the 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
這是美國推動性別友善校園的核心法律,規定:「在接受聯邦資金的教育項目或活動中,
任何人不得因性別而被排除參與、被剝奪權益或遭受歧視。」該法案適用於所有公立學校及接受聯邦資助的私立學校。

2.《教育修正案第九條》可謂美國⺠權運動的產物。在1960、70年代,有不少美國女性參
加⺠權運動及反戰運動,與此同時,也開始反思女性在家庭、社區、教育、職場等領域所處的不平等地位。這些反思以及社會運動的經驗,逐漸累積成 ⼀ 股推動修法的政治 ⼒ 。根據美國司法部⺠權司(Civil Rights Divis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的解釋,《教育修正案第九條》
最主要的⽬的有⼆:其⼀、避免聯邦政府的經費被⽤來資助教育計畫中的歧視性措施,其⼆、
為公⺠提供有效的保護,使公⺠免受這些歧視性措施的侵害。負責執⾏《教育修正案第九條》
的單位是教育部的⺠權辦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若有任何教育機構在其課程或活動中涉及性別歧視,⺠權辦公室可要求這些機構採取救濟措施;若機構
拒絕,則⺠權辦公室可啟動⾏政程序終⽌其補助,或將案件移交司法部提起訴訟。

3. 《平等權利修正案》( Equal Rights Amendment, ERA)
《平等權利修正案》是《美國憲法》的一項修正案,係禁止美國政府法令以性別理由歧
視女性,目的是藉憲法修正案除去所有法律上的性別歧視 。該修正案案於1921年首次提
出,於1971年在眾議院通過,並於次年在參議院獲得通過。不過,該修正案在時任總統川
普的第一任期內被駁回,原因是未能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批准。
《平等權利修正案》雖然未完成批准程序,但引起社會諸多討論。反對者認為,國會沒有權
力修改該提案的最後通過期限,因此該提案早已作廢;而《平等權利修正案》的支持者則宣稱,國會沒有權力為該該提案設定最後通過期限,因此該提案應該一直有效。該修正案雖未正式納入美國憲法,但 ERA的精神影響了各州制定地方性別平等政策,間接支持校園性別友善措施。

4. 州級法律與政策
(1) 加州通過《加州學生安全與無暴力法案》( California Student Safety and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of 2000, AB 537)

《加州學生安全與無暴力法案》是 2000年通過的加州學生安全與暴力預防法案,將「實
際或感知的性傾向」(actual or perceived sexual orientation)及「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納入現有的反歧視政策中。該法案適用於加州所有公立學校及接受州資助的學校(宗教學校除外) ),涵蓋教育環境中的各項活動,包括課外活動與學生社團。法案定義「性別」包括一個人的性別認同及與性別相關的外貌和行為,不論是否符合出生時指定的性別刻板印象。

《加州學生安全與無暴力法案》旨在提升校園安全的法律工具,強調保護多元性別與性
傾向群體,並提供明確的投訴與執行機制,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反歧視行動。

(2) 紐約州的《尊嚴法案》( Dignity for All Students Act, DASA)

紐約州的《尊嚴法案》於 2010年9月13日簽署成為法律,並於2012年7月1日生效,
該法旨在為該州公立小學和中學的學生提供一個安全和支持性的環境,使他們在學校財產、校車和/或學校活動中免受歧視、恐嚇、嘲弄、騷擾和欺凌。要求學校營造無歧視環境,並針對性別相關霸凌提供具體防治措施。

《尊嚴法案》修訂了原本《紐約教育法》 (State Education Law)條有關於文明、公民身份和品格教育的規定,擴大了容忍、尊重他人和尊嚴的概念,包括:對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認識和敏感性,包括但不限於不同種族、體重、民族血統、種族群體、宗教、宗教習俗、精神或身
體能力,性取向、性別認同和性別。

二 重要案例

1.Franklin v. Gwinnett (1992)案 /性騷擾求償
案件背景:一名女高中生遭到一名教師的性騷擾。學校的教師和行政部門勸阻學生不要
對老師提出指控,學生要求賠償損失。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學生可以依教育修正案第九條起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特別反駁原本拒絕賠償的做法,對於學校的教師和行政部門所主張
《教育修正案第九條》的補救措施應僅限於償還和預期的救濟是偏離了最高法院的傳統做法。法院在訴諸公平補救辦法之前,應確定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是否足夠,這是不言自明的。

2.Force v. Pierce City (1983)/運動資格限制
案件背景:皮爾斯市R-VI學區( Pierce City R-VI School District)一名13歲的八年級女生即原告 Nichole Force無法參加學校足球隊的選拔,因為選拔賽校方在資格上只限於男生。她聲稱學校的政策違反了她的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護權。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Missouri法院做出了對學生有利的判決,認為學校沒有提供阻止女孩參加選拔的正當理由。

法院判決學校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學生參與運動隊選拔,涉嫌違反了反歧視原則,奠定性別中立體育政策基礎。法院認為,被告關於遵守Missouri State High School Activities Association (“MSHSAA”)規則的觀點經不起檢視,一所學校很難通過經由與其他學校達成的協議(即本案的 “MSHSAA”)來實施一項違憲行為。雖然 MSHSAA為該州的學校和公民提供了寶貴和必要的服務,但它的規則不能超越憲法的要求,該協議下成員學校對這些規則的遵守不能使不符合憲法的東西成為合憲。

3.Gloucester County School Board v. G.G. (2017)/跨性別學生
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主角名為加文 ·格林 (Gavin Grimm,簡稱 G.G.)是生理女但性別認
同男性的學生,就讀於維吉尼亞州 Gloucester County School時,校方禁止該跨性別學生 Gavin Grimm使用男廁因而提起訴訟。

該案訟爭流程一路從地方法院逐步上訴至聯邦第四巡迴法院,2016年間第四巡迴法院
引用Title IX,認定校方政策構成歧視,違反平等保護條款,要求學校修改畢業證書性別標記
並增設性別友善廁所。學校不服該判決,嗣上訴聯邦最高法院。彼時適值川普總統第一次任
期,聯邦最高法院於 2017年發回第四巡迴法院重新審理。2021年8月間,雙方通過和解結束,學校董事會同意支付Gavin Grimm相關訴訟費用,並承諾改善對跨性別學生的政策。然而,該案實際上未能在最高法院層面確立全國性先例。

4. Peltier v. Charter Day School (2022)/ 女性衣著自由的權利
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的一所公立特許學校 (Charter Day School)的單方
政策,該學校要求女孩穿裙子才能接受州政府擔保和提供的教育,校方認為每個女孩都是
「 脆弱的容器 」,女孩穿裙子會促進「 騎士精神 」,學校觀點甚是認為女生「 根本與男生不同值 」、「 女生實際上並不等於男生 」 (“simply weren’t worth as much as boys,” and that “girls are not in fact equal to boys.”)引起諸多爭議。於2019年美國北卡羅來納州東區地方法院受理該校女學生家長的訴訟,阻止了該校要求女生穿裙子的規定。

該判決嗣經當事人上訴,於 2022年,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全體成員一致認為,特許學校不能要求女孩穿裙子。特許學校辯稱,其學生在學校不享有任何憲法權利,因此,學校的女孩無權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認為公立特許學校必須尊重學生的憲法權利,女學生必須穿著裙子的要求侵犯了女孩的權利。2022年秋季,特許學校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要求審查第四巡迴法院的判決。2023年 6月 26日,聯邦最高法院駁回該校上訴,特許學校必須像其他公立學校一樣尊重學生的憲法權利。

(三 )分析
綜前述, 針對美國性別友善校園的 政策 、法制及重要判決的的優缺點 及爭議 進行以下分析與整理:

1.優點:
從《教育修正案第 9條》(Title IX的運用及其相關的代表案例分析,例如 Franklin v. Gwinnett (1992) 和 Gloucester County School Board v. G.G. (2017),可見美國校園性別友善的作為上,確能提供一個解決性別歧視的制度性保障。從2000年《加州學生安全和暴力預防法案》及紐約州《所有學生尊嚴法案》( DASA的地方立法來看無論是聯邦及地方有相關法律機制可以保護學生免受歧視,法制面上能解決性別歧視問題。

2.缺點與爭議:
在面對跨性別學生的性別認同等問題上仍存在詮釋上的爭論。川普總統被認為對性別平等的訴求不友善,其政府的立場可能對《教育修正案第 9條》( Title IX)提供的性別保障產生影響 ,將衝擊美國現有法律應用於新情況方面將發生分歧和不確定性。美國法制及相關案例對於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未來修正及援用,恐仍待觀察及進一步評估。

小結:
美國在性別友善校園方面已做出了相當的努力,例如設置性別友善中立設施和挑戰具有反性別歧視的校規。法律制度方面,《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及《教育修正案第9條》(Title IX)的法律架構為促進性別平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礎。然而,在具體實踐和某些議題(如跨性別學生的權益上仍存在爭議和挑戰。重要的法院判決,如北卡羅萊納州Peltier v. Charter Day School校服案等案,都對校園性別平等產生了積極影響,強調了法律在挑戰性別歧視和促進平等方面的作用。

二、德國法制及政策
(一)法制面
德國在性別平等方面的法律架構主要基於以下幾個層面:

1.《基本法》( Grundgesetz)
(1)第3條第2款規定:「男女平等。國家應促進男女平等之實際貫徹,並致力消除現存之歧視。」此即德國推動性別平等的憲法基礎,包括在教育領域內消除性別歧視。
 (2)第3條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因性別、出身、種族、語言、籍貫、血統、信仰、宗教或政治觀而受歧視或享特權。任何人不得因其身心障礙而受歧視。」此條款系保障校園內的多元性別身份免受歧視。

2.《一般平等對待法》( 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該法律於 2006年通過,禁止在教育、就業及服務提供等領域因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受到歧視。雖然主要針對就業與公共服務,但在校園內的性別平等教育及反歧視措施也受其影響。
第 19條第 1項規定:「在下列私法債之關係的成立、執行以及終結上,有出於種族、民族本源、性別、宗教、身心障礙、年齡或性傾向的歧視時,禁止該等歧視: 1、通常不論個人的身分,而以類似條件大量成立的債之關係〈大宗業務〉;或根據此債之關係的形式,個人身分僅具有輕微意義,且以類似條件大量成立者;或 2、以私法保險為契約標的。」,明定了直接的私法行為歧視禁止,並於第21條規定因民事上的歧視而受到損害者,可以請求排除不平等對待以及損害賠償。

3. 《自我決定法》( Selbstbestimmungsgesetz)
2024年4月12日,德國聯邦議院通過《自我決定法》,並於2024年11月1日生效。該法允許 18歲以上個人通過自我聲明更改法定性別(男性、女性或「多元」),無需醫療證明。此法律不僅影響身份認同的法律程序,也間接支持校園內對多元性別身份的包容

 該法係因應社會對性別多元化的認知提升,並對於跨性別者、雙性人/間性intersex)和非二元性別non-binary)群體權利的呼聲增強。《自我決定法》在德國立法上是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改革,體現了從「病理化」到「自決化」的典範移轉,提高社會對自我認同性別的認度,並確保其得到尊重。其大幅改善了跨性別與多元性別群體的法律地位,同時保留了社會平衡(如法制設計的冷靜期和公開禁令)。然而,其 在規範面也存在設計不足之處,例如簡化程序也帶來潛在漏洞,及強制更改姓名的要求。例如,選擇「女性」法律性別的人需要選擇一個女性化的名字這一要求與德國民事身份法中的「姓名連續性原則」( Grundsatz der Namenskontinuität)相悖,未來可能需要修改相關配套措施來應對。

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1979(民國 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 CEDAW),並在1981(民國 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 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 (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CEDAW公約實際上也作為歐洲各國立法上的重要指導性的立法原則(例如歐盟理事會2000年11月27日Directive 200/78/CE,即旨在建立就業和職業平等待遇的一般性框架(establishing a general framework for equal treatment i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 德國作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簽約國,德國政府定期向CEDAW委員會提交國家報告外,並承諾在教育中消除性別刻板印象與歧視。 其聯邦教育和文化事務部長常設會議(KMK係負責教育和學校教育、高等教育和研究機構以及文化事務的部長組成的聯合體,並以該組織地位制定所有16個聯邦的共同利益和目標 以落實平等教育 27及 CEDAW原則。

(二 )政策面

德國政府除前述相關法制之外,並推出了各種政策來促進性別平等,特別在校園的政策推動上包括以下面向:

平等與包容的校園環境:德國諸多大學都採取了平權行動政策,以增加女性在學術和領導職位上的代表性,並透過配額制度 (quota schemes)來落實。這些措施包括招募策略、指導計畫和對女性研究人員的資金支持等方面。隨著「新自由主義大學」(neoliberal university)新治理模式的出現,性別平等是可以作為友善校園的核心原則。

學術工作上的保障為了確保工作上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德國大學校園已實施性別平等的任命程序, 非性別平等的任命程式是非法的 (rechtswidrig)。這些程序旨在消除包含任用及晉升過程中對於女性的偏見,確保女性有平等的機會獲得學術職位,並提供 女性 STEM 學生和研究人員的獎學金、研究補助金和交流機會。這樣的作為是屬於學術自由一部分,應受到德國《基本法》第5條第3款31的保護。

校園專責單位:德國多數大學基於性別平等政策及校園自治原則,組織面上多設立了性別平等辦公室或任命性別平等專員,監督性別平等政策的推動及實施,已發揮相當成效。 以德國柏林邦的大學院校而言,在推動性平政策下在德國各邦名列前茅。據2021年德國「聯邦統計局」( Statistisches Bundesamt)公佈資料,柏林邦各大學所有教授職位(新聘及現任者)中,女性所占比例為34.7%,是全德16 邦之中之最高者( 全德平均值是27.2%)。透過性平政策的有效推動及各大學的配合,學校專責單位為女性學者和學生提供充分支持,解決可能的性別歧視及校園性騷擾等問題。

(三) 分析
綜前述, 德國在法制與政策層面對於性別平等、教育公平及學術自由等方面有相當完整
的規範與實施措施。以下 就 其優缺點及台灣可借鑑之處 分述如下

1.優點:
從德國《基本法》等規定所建構的制度性保障體系,國家有義務促進實際貫徹性別平等政策並消除性別歧視,除了聯邦機關及地方政府本身職責之外,另有如聯邦教育與文化事務部長常設會議(KMK 負責制定教育政策,確保中央及16個聯邦能共同落實 CEDAW原則,以消除性別刻板印象。在校園自治上,諸如大學院校運用配額制度(Quota Schemes)確保女性在學術與領導職位上的機會及透過性別平等的任命程序,讓學術職場更具有公平性的機會,也增益女性學術工作者的權益保障 。
2. 不足之處及爭議
雖然
有前述制度性保障 ,但 實際上 仍存在性別薪資差距和職場天花板現象, 並非各級校園均
能完全遵守相關法制。特別 《自我決定法》 實施後,社會不同的聲音紛呈,先進的法制仍有
待後續時日的考驗及微調 。
3. 對台灣的借鑑
我國自釋字第 748號解釋後,已 制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等相關規
定,合法化同性伴侶結婚制度。但與德國法制相比,德制仍有相當借鏡之處,特別是 《自我
決定法》 及校園各種友善措施。我國行政院的性平會,拙見以為應仿德國 聯邦教育與文化事
務部長常設會議( KMK 在推動性別友善校園上加強力度及強度,並參考德國 大學院校 普遍
的 配額制度( Quota Schemes)),來增進我國 校園性別平等 的落實 。
肆、結論與建議

一、 結論
在當前教育環境中,性別友善校園的營造已成為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隨著社會對於性別平權的重視,學校作為教育與社會化的場域,應該積極促進性別友善環境的建立,以確保每一位學生都能在安全、尊重且包容的環境中成長與學習。本研究探討了當前性別友善校園的發展趨勢,分析現行法制架構,並評估其在實務應用上的挑戰與成效,並提出以下研究結論:
(一)法制上
性別友善校園的推動,主要涉及法制保障、校園文化、師生意識培養及具體措施四大面向。目前,我國相關性平法制,如《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等,已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確保學校在政策規劃與執行上有法可依。然而,實務上仍存在執行困難,例如欠缺類似德國法制上專責單位推動學校性別友善措施,甚至流於形式,缺少對自身特殊性的檢討及具體作法與評估。
(二)校園文化上
的轉變需要時間與持續的努力。當前無論是教職員工或家長,對於多元性別議題容未臻了解,囿於抱持刻板印象下常致政策推動時遭遇阻力。此外,學校的課程設計上尚未充分融入性別友善元素,使學生無法在學習過程中建立對性別多樣性的尊重與理解。另就LGBTQ+學生的支持系統仍待加強,包括心理諮商、法律援助與社群支援等。
(三)學校硬體空間上

早期校園空間規劃多未考量性別多元性,現今難以因應各類需求。例如,部分學校雖設立性別友善廁所,但未能確保其使用的便利性與安全性。此外,在隱私權的保護上,也有行政管理及個資保護上的兩難,考驗主管機關及學校管理者的智慧。
二、 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借鏡美國與德國的相關法制,進一步擴大法律保障範圍、加強學校的義務與責任,並強化申訴與救濟機制,以確保教育環境真正落實性別平等。本文謹提出以下法制及政策上建議,期望能進一步提升性別友善校園的發展成效。
(一)擴大法律保障範圍

  1. 明確納入非二元性別群體的權益保障目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1款雖已揭示在性別平等教育上「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並於同條第3款對於「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納入性霸凌定義的保障範圍;但未明文對非二元性別(如跨性別者、無性別者等)之主體性保障。建議參考美國《Title IX》對於性別認同與性別表達的保護,進一步確保所有性別光譜上的個體皆能獲得適當保障。
  2. 防止性別刻板印象的深化與落實借鏡德國《一般平等對待法》,強調教育內容應避免性別刻板印象,並納入多元性別文化的介紹。建議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第3款規定上明確訂定有關於「多元性別文化教育」的文字,以承接前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1款的立法具文,並制定相關政策來落實。例如在教科書與課程設計上,應包含不同性別角色的多樣性與流動性。
  3. 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建議能仿德國法制,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增設專款規定,在性平會下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學校性別友善措施,檢視、評估並落實學校各種關於性別平等教育等相關計畫及措施,以確保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並受到性別平等政策保障。

(二)強化罰則及學生救濟制度

1.罰則強度不足目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5章雖揭示諸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及調查與救濟等義務,惟相較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6章的罰則,在處罰強度上相差甚鉅。校園內諸多未成年人受到不平對待,其影響性甚而高於成年人(諸如「玫瑰少年」憾事)。在裁罰強度上,建議修法上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3及44規定有關於罰鍰的條文設計,可以仿《性別平等工作法》第6章裁罰額度,未來進行倍數修法條。

2.設立獨立申訴機構並建立程序保障建議參考美國的《Title IX》專責機構,應在教育部下設獨立的申訴機構,處理學校內部未能妥善處理之性別平等案件,確保被害人能夠獲得公平、公正的救濟管道。申訴及處理程序上盡可能仿照現今司法程序,以去識別化方式保障申訴人的權益;

申訴審議成員應具有相當程度之法律及性別平等背景,避免流於形式或闕漏。
(三)強化師資培訓及校園環境

  1. 教師培訓上 應納入性別友善議題,確保教育工作者具備正確認識與應對多元性別議題的能力。並與時俱進地推動性別教育課程改革,使性別友善教育成為必修課程,並涵蓋不同年齡層的適切內容。學校應舉辦相關講座與工作坊,提高教師在教學及行政上對於性別友善校園的認識及營造。
  2. 優化校園環境與支持系統 建議增設與改善性別友善設施,如無性別廁所與更衣空間,確保所有學生的使用便利性與安全性。並建立LGBTQ+學生支持系統,包括心理諮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第1、2項參照)的常設管道、同儕支持社群及法律諮詢等資源,確保遭遇性別歧視或霸凌的學生能夠獲得適當協助。
    綜上,性別友善校園的營造不僅是學校的責任,更是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透過法律制度性保障等措施的推動,期能打造一個尊重與包容的教育環境,讓每位學生都能在公平與安全的條件下成長與學習。本文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法》芻議,也希望能更加完備既有法制,確保不同性別身份的學生皆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有效提升校園內的性別友善環境,使台灣在性別平權的推動上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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